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勾结“内鬼”,冒用他人身份,无业男子骗取凉山州商行近亿贷款
2023-02-27 13:02:22 文/来自匿名的网友投稿
本文由:明城华贵园编辑发布
来源:
凤凰财经
连续15次骗取凉山州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凉山州商行”),涉案金额共计9300万元,案发后仍有逾8700万元未归还,而犯罪嫌疑人却仅仅是一名高中文化的无业男子,这一切究竟是怎么做到的?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一则贷款诈骗案的刑事判决书。据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朱某伙同某某利、曾某、毛某、邹某、谢某等人,利用第三方个人信息注册无实际经营场所和具体经营业务的贷款主体,15次骗取凉山州商业银行贷款共计9300万元。
在这15次骗贷过程中,曾担任凉山州商业银行风险管理部主管的毛某是一个关键人物,他不仅授意朱某利用他人信息进行骗贷活动,还利用职务便利为骗贷案大开绿灯。
此外,该案中,利用第三方个人信息注册无实际经营场所和具体经营业务的手段成为朱某等人骗贷过程中的惯用手法。此前多家媒体曾爆料“南京9名高职院校在校学生被跨省刑拘”的事件,该事件背后直接牵扯出了购买他人身份信息并用于从事违法活动的黑色产业链。
那么,身份信息被利用于违法活动的第三方当事人需要担责吗?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荣梅律师对此表示,需要区分身份信息被利用者是否知情的情况。
在本案的庭审过程中,朱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了包括“家庭贫困,请求轻判”在内的三条辩护意见,但悉数被法院拒绝采纳。
最终,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朱某犯罚款诈骗罪,与前罪犯信用卡诈骗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32万元。
无业男子15次骗贷成功
勾结银行“内鬼”是关键
根据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朱某,高中文化,无业,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后又因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17年5月4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由西昌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3年底,朱某与某某利、曾某、毛某、邹某、谢某等人共谋后,采用无实际经营场所和具体经营业务的贷款主体,连续15次作案,骗得州商行贷款9300万元,案发后尚有本金8772.35万元未归还。其中,朱某自用所骗贷款中的1230万元。
那么,一个高中文化的无业男子,是如何能够连续15次骗得银行贷款近亿元的呢?本案中与朱某共谋的毛某成为了关键人物。
据判决书所列证据显示,毛某于2008年5月进入州商行工作,先后担任州商行西昌支行行长、州商行小企业信贷中心主任、州商行风险管理部主管,2017年5月被免去风险管理部主管职务。
经法院审理查明,毛某曾经三次直接安排朱某利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并无实际经营的贷款主体公司,并向州商行申请贷款。值得注意的是,朱某为帮助毛某骗贷,甚至不惜利用了其妻子与表弟的身份信息。
例如,2013年11月,毛某将所获得的第三人高某的身份信息交予朱某,随后朱某利用高某的身份信息注册“西昌市佳毅服装经营部”作为贷款主体,向凉山州商行申请贷款490万元,并于同年12月获得贷款。取得贷款资金后,毛某将扣除手续费、保证金后的400万元出借给涂某繁。案发后仍有390万元本金未归还。
而毛某在这十数起骗贷案中所扮演的角色远不止于此。根据毛某证言显示,本案另一当事人某某利(另案处理)在骗取州商行贷款的过程中,毛某明知贷款主体均不是某某利本人,贷款资料也是伪造的,贷款资金也没有按照资料上的用途使用,但毛某依然在其办理贷款过程中给予便利。“某某利贷款都事先找我说好,如果我没有异议,他就会去找贷款主体,伪造资料交给银行客户经理,客户经理逐级上报,我主持审贷后会通过后就放款给某某利。”
可见,在这一系列的骗贷案中,毛某不仅主动参与到骗贷中,更是在贷款审核过程中充当“内鬼”,利用职务之便协助他人骗取本行贷款,这即是朱某为什么得以骗取近亿元贷款的关键。
多人身份信息被利用
第三方当事人需要担责吗?
前文中提到,被告人朱某在帮助毛某骗贷过程中,不惜利用其妻子与表弟的身份信息注册无实际经营场所和具体经营业务的贷款主体。
事实上,在这一系列的骗贷案中,利用第三方身份信息注册虚假贷款主体的手段是朱某等人的惯用手法。
根据判决书显示,除去参与骗贷的朱某本人与某某利、曾某、毛某、邹某、谢某等人,朱某还利用了15名第三方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其中包括朱某的妻子和表弟、曾某其弟、邹某妻子、谢某其弟等当事人近亲。
而朱某利用这些个人信息注册的“西昌市消息树建材经营部”、“凉山州宏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凉山州风行商贸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均既无实际经营场所,也无具体经营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近日,多家媒体爆料,南京9名高职院校在校学生突然被河南警方跨省刑拘,这背后就与收购个人信息用于从事违法活动的黑色产业链有关。
据南京交通技师学院学生小刚透露,有人专门找到上述被刑拘的学生之一金某,并通过其获得了多名学生的个人信息,许以每人1000元至1500元的报酬,随后利用这些个人信息虚假注册公司并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涉案金额巨大。据悉,2019年9月南京江北新区行政审批局排查出在校学生虚假注册公司近300家。目前涉事学生仍然被扣押。
不难看出,这种收购他人个人信息并用于从事违法活动的行为俨然已形成一条黑色产业链,无论是朱某屡屡利用他人信息注册公司骗取贷款,还是南京9名高职院校在校生被跨省刑拘的案例,或许都只是这条黑色产业链中的冰山一角。
回到本案,对于这些个人信息被人利用的第三方当事人,他们需要担责吗?为此,凤凰网财经《银行财眼》记者采访了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荣梅律师。
王荣梅律师表示:“对于身份信息被用于骗贷等违法活动,需要区分当事人知情与不知情的情况。”具体而言,若身份信息被利用者不知情,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中“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之规定,则身份信息被利用者无需担责;反之,若身份信息被利用者对于其身份信息被用于骗贷知情,则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七条中“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身份信息被利用者和骗贷人应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另外,从刑法的角度来说,身份信息被利用者明知骗贷人利用其身份信息从事骗贷行为仍然提供身份信息供骗贷人使用的,身份信息被利用者还有可能与骗贷人构成共同犯罪。
也就是说,本案中身份信息被利用的第三方当事人,尤其是朱某等人的近亲,需要由公检法部门甄别其对于朱某等人利用其身份信息进行骗贷活动是否知情,才能判断他们是否需要在本案中承担责任。
法院拒采纳辩护意见:家庭困难不能作为犯罪理由
值得注意的是,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朱某辩称,其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而是骗取贷款罪;同时,其辩护人提出,朱某没有与某某利、曾某等人共谋非法占有州商行的贷款,贷款主体均是真实、且贷款主体有真实、有效的抵押或保证担保,朱某不是贷款的主要使用者,其自己使用的三笔贷款共1230万元,投入了合法经营项目,朱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的意见。
凤凰网财经《银行财眼》记者翻阅刑法中关于“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相关法条后发现,贷款诈骗罪最低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而骗取贷款罪即使是达到了“特别严重情节”,也只会处以三到七年有期徒刑。因此,从量刑力度来说,骗取贷款罪相较于贷款诈骗罪来得更轻。
然而,法院拒绝采纳上述辩护意见,理由如下:首先,虽然该案中的贷款主体是真实的,也有担保公司为其贷款担保,但均是朱某与他人共谋并与担保公司串通后,为贷款专门注册的虚假贷款主体,虚假贷款主体与贷款并无实际关联,担保公司也在明知造假的情况下为其担保;其次,虽朱某与他人未共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贷款,但朱某在明知贷款主体无实际经营场所和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仍然多次为贷款主体制作虚假贷款资料,且对贷款使用人是否有偿债能力持放任态度;最后,朱某无稳定经济收入和来源,却占用了其套取的贷款资金中的1230万,并且其中只有小部分用于生产经营,其明显无归还能力而骗取大量银行贷款,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此外,被告朱某的辩护人还提出,朱某在该案中仅是负责制作虚假贷款资料,应以从犯论处。但法院仍旧拒绝采纳这一辩护意见,法院认为,伪造贷款资料是贷款诈骗的重要环节,朱某在本案中起到重要作用。
最后,朱某的辩护人还提出,朱某家庭困难,请求法院从轻判处。对此,法院的态度更是明确且强硬:“经查,家庭困难不能作为被告人朱皓的犯罪理由,而据此要求从轻处罚于法无据。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最终,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朱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对社会危害程度,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17)川3401刑初73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朱皓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罚的缓刑适用。
二、被告人朱皓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与前罪犯信用卡诈骗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
三、责令被告人朱皓对贷款诈骗自己使用的金额1224.68万元(已扣除其退还的本金5.32万元)以及伙同他人贷款诈骗的金额,予以退赔给凉山州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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